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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589-1号

聂中华与合肥深安钢结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金士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中华,合肥深安钢结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金士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589-1号原告聂中华,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陈效,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深安钢结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宗发,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士勤,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原告聂中华与被告合肥深安钢结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金士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合肥深安钢结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因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对被告的上述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合肥深安钢结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朱利琴

代理

审判员  王二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陆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