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初字第01070号原告旷某某,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张誉川,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彪,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某,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旷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已经协议离婚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旷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朝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