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193号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福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权,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陈士明,男,1957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陈梅英,女,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被告韩根林,男,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平春娣,女,1969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权、陈士明、陈梅英、韩根林、平春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一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钟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