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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193号

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周权、陈士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1-2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周权,陈士明,陈梅英,韩根林,平春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193号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福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权,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陈士明,男,1957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陈梅英,女,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被告韩根林,男,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平春娣,女,1969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权、陈士明、陈梅英、韩根林、平春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一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钟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