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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执一字第00674号

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崔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崔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一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35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李福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崔建民,男,汉族。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崔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崔建民支付2009年10月至2012年10月的物业费、电梯费、卫生费、公共电费共计417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被执行人崔建民自动履行了义务,并支付了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