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一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35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李福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崔建民,男,汉族。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崔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崔建民支付2009年10月至2012年10月的物业费、电梯费、卫生费、公共电费共计417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被执行人崔建民自动履行了义务,并支付了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