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298号
申请人:武某某,男,汉族。
被
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武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继升
代理
审判员 李周元
代理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晁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