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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298号

武丹洲申请执行刘娟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2-12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298号

申请人:武某某,男,汉族。

被

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武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继升

代理

审判员  李周元

代理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晁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