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202号原告古志明,男,1967年9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莫泽荣,男,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东省珠江甘蔗试验场,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组织机构代码:19146622-4。法定代表人余振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军,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志明诉被告广东省珠江甘蔗试验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志明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元,由原告古志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杏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紫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