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75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银桥,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2013年4月8日因盗窃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马永哲,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银桥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银桥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至6月20日,被告人张银桥在太原市迎泽区东岗路棚户区改造工地内,多次使用折叠刀盗窃电缆。1、2013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银桥盗窃电缆100米(鉴定价值人民币7100元)。2、同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银桥盗窃太原市供电局送变电工程公司电缆8米(鉴定价值人民币1140元)。3、同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银桥盗窃太原市供电局送变电工程公司投入待使用电缆15米(鉴定价值人民币2138元),被当场抓获。案发后,电缆15米追回已发还被害单位,其余赃物未追回。综上,被告人张银桥盗窃3起,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103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银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作案工具照片,抓获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劣迹材料,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银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银桥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银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剩余赃物。
三、扣押在案的黑色折叠刀一把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郝志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苏亚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