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2624号原告刘春,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原告邱伟,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诉被告邱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六和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锦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