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博民初字第2624号

刘春、邱伟等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刘春,邱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2624号原告刘春,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原告邱伟,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诉被告邱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六和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锦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