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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90号

苏长法苏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苏长法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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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黄香港

审判长意见庭长意见院长批示拟稿人:黄香港2013年10月15日校对:印发份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9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长法苏某某,外号“阿牛”,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因本案于2013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8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刘志萍,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长法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长法苏某某及辩护人刘志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苏长法苏某某经电话联系后,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情侣路日华巴士站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袋白色晶体粉末状物质贩卖给杜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苏长法苏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用于贩卖毒品联系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及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1袋,从杜某身上缴获刚购买而来的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1袋。经鉴定,缴获的2袋白色结晶状粉末物质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5.70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苏长法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贩卖毒品的事实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理化检验报告书及结论,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苏长法苏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是初犯,参与时间短,认罪态度好;2、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长法苏某某无视国法,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长法苏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长法苏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长法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5.70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香港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