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972号原告代军。委托代理人罗华,成都市青羊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崇志。被告四川洪福崇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科东二路11号。被告王蓉。本院审理原告代军诉郭崇志、四川洪福崇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蓉民间借贷一案,原告代军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4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422.5元,由原告代军负担。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长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