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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商辖初字第26号

原告南京长江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毅、杨定荣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南京长江涂料有限公司,王俊毅,杨定荣,王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辖初字第26号原告南京长江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涂料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58452-3,住所地本市化学工业园园区西路157号。法定代表人张卫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攀科,江苏苏骏律师事所律师。被告王俊毅,男,汉族,1972年1月2日生,无固定职业。被告杨定荣,女,汉族,1942年10月19日生,南京xx工业公司退休职工。被告王俊杰,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长江涂料公司诉被告王俊毅、杨定荣、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俊杰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在南京市秦淮区,故本案应由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原告认为,王俊毅、杨定荣的户籍均在鼓楼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经审查,

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决纠纷方式为向下关区人民法院诉讼,因区划调整,原下关区与原鼓楼区已合并为新鼓楼区,被告王俊毅、杨定荣户籍均在鼓楼区,该约定有效,另双方的约定并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俊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