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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434号

苏丹伟与潘永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丹伟,潘永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签发:核稿:拟稿:主送:原、被告打印:(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434号

原告:苏丹伟。

被告:潘永勤。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丹伟与被告潘永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丹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永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丹伟撤回对潘永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苏丹伟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施佳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戴培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