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2784号原告谭长辉,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常清,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徐凤英,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华,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长辉与被告徐凤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长辉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长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长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谭长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程政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邓荃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