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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石商初字第130号

李新民与高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新民,高文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李新民,男,汉族,1980年12月27日生,住荣成市。被告高文勇,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绍先

审判员  曲诗法

审判员  王智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金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