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李新民,男,汉族,1980年12月27日生,住荣成市。被告高文勇,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绍先
审判员 曲诗法
审判员 王智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金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