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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434号

彭长兰与武汉天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长兰,武汉天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434号原告彭长兰,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被告武汉天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长兰与被告武汉天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长兰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长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长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长兰负担。

审 判 长  屠俊霞

人民陪审员  付元姣

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