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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2888号

王耿杰与杜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耿杰,杜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888号

原告:王耿杰。

委托代理人:沈剑萍。

被告:杜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耿杰与被告杜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耿杰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耿杰提出撤回对被告杜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耿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王耿杰承担。

审 判 员  杜 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

书记员  刘啸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