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888号
原告:王耿杰。
委托代理人:沈剑萍。
被告:杜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耿杰与被告杜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耿杰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耿杰提出撤回对被告杜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耿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王耿杰承担。
审 判 员 杜 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代
书记员 刘啸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