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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380-1号

许兰芬、刘书亮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兰芬,刘书亮,杨东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380-1号申请人许兰芬,女,汉族,1952年12月21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刘书亮,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杨东燕,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在审理申请人许兰芬与被申请人刘书亮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杨东燕在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振宁分社,6223191413638904账户上的存款3304.7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6月2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兰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韩合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