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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六裕执字第174-1号

刘普训与李德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普训,李德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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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六裕执字第174-1号

申请人:刘普训。

被执行人:李德友。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六裕执字第17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德友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小华山园艺场六叶路边住宅一处。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德友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小华山园艺场六叶路边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