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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中法民一初字第27号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肇庆市端州区快易网吧、李舜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快易网吧,李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中法民一初字第27号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锦霞,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区德龙,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快易网吧。住所地:肇庆市康乐北路9号肇庆国际新天地商业中心四层A区。

被告:李舜华,汉族,住肇庆市康乐北路9号肇庆国际新天地商业中心四层A区,是肇庆市端州区快易网吧的投资人。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戏天堂公司)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快易网吧(以下简称快易网吧)、李舜华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以与被告快易网吧、李舜华协商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回25元给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小冬

审 判 员  蔡红茂

代理

审判员  张秀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桂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