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中法民一初字第27号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锦霞,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区德龙,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快易网吧。住所地:肇庆市康乐北路9号肇庆国际新天地商业中心四层A区。
被告:李舜华,汉族,住肇庆市康乐北路9号肇庆国际新天地商业中心四层A区,是肇庆市端州区快易网吧的投资人。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戏天堂公司)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快易网吧(以下简称快易网吧)、李舜华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以与被告快易网吧、李舜华协商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回25元给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小冬
审 判 员 蔡红茂
代理
审判员 张秀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桂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