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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816号

赵桂生与张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桂生,张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816号原告赵桂生,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张立华,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生诉被告张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生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生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