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816号原告赵桂生,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张立华,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生诉被告张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生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生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春生
赵桂生与张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816号原告赵桂生,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张立华,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生诉被告张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生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生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