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3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汉族,1984年9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彭明,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汉族,1984年1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系吴某母亲),女,汉族,1961年2月2日生。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红兵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鞠爱军、
审判员谈学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1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黄某在庭审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兵
审判员 鞠爱军
审判员 谈学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丽娟速录员 蔡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