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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99号

宋新善与赵宏伟、赵卫军、宝鸡盛园高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新善;赵宏伟;赵卫军;宝鸡盛园高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宋新善,男,生于1971年9月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中山花园2号楼1单元2楼东户。被执行人赵宏伟,男,生于1969年3月1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17号院北楼3楼东户。被执行人赵卫军,男,生于1968年4月20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宝鸡市渭滨区峪泉路20号院4号楼1单元2楼东户。被执行人宝鸡盛园高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创业路2号高新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寸辉,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宋新善与赵宏伟、赵卫军、宝鸡盛园高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赵宏伟向申请人偿还借款65万元及利息,另承担诉讼费6150元,执行费8962元。以上款项由赵卫军、宝鸡盛园高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正在案外协商解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侯虎勤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闫宏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