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宋新善,男,生于1971年9月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中山花园2号楼1单元2楼东户。被执行人赵宏伟,男,生于1969年3月1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17号院北楼3楼东户。被执行人赵卫军,男,生于1968年4月20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宝鸡市渭滨区峪泉路20号院4号楼1单元2楼东户。被执行人宝鸡盛园高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创业路2号高新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寸辉,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宋新善与赵宏伟、赵卫军、宝鸡盛园高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赵宏伟向申请人偿还借款65万元及利息,另承担诉讼费6150元,执行费8962元。以上款项由赵卫军、宝鸡盛园高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正在案外协商解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侯虎勤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闫宏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