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民初字第747-2号

杨文与肖莉、史新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文,肖莉,史新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747-2号原告杨文。委托代理人赵建辉。被告肖莉。被告史新村。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文诉被告肖莉、史新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荣江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赵立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