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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1238号

原告王宝兰诉被告崔哲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宝兰,崔哲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王宝兰,女,汉族,现住龙井市。被告崔哲龙,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兰诉被告崔哲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姜慧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成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