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中商终字第0354号

韩万春与刘超,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有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2-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万春,刘超,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商终字第0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万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南徐路38号。法定代表人仲高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韩万春因与被上诉人刘超、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2)宿豫商初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24日进行了听证。上诉人韩万春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刘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2)宿豫商初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5元,退还上诉人韩万春。

审 判 长  高曼莉

代理

审判员  赵振亚

代理

审判员  周栋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勤勤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