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588号原告李新,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代理人聂大伟、李修泽,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骐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洋河镇董城村。法定代表人王福成,经理。被告薛惠斋,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与被告青岛骐盛机械有限公司、薛惠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骐盛机械有限公司、薛惠斋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丽萍
审 判 员 王晓晖
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