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照、陈淑嫒,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隆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金山小区第14栋B338单元。法定代表人翁吴娜。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隆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隆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文珍
代理
审判员 王铁玲
代理
审判员 陈 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