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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执民字第2434-1号

王红洁与章晓海、戴幽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红洁,章晓海,戴幽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黄执民字第2434-1号

申请执行人:王红洁。

被执行人:章晓海。

被执行人:戴幽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洁与被执行人章晓海、戴幽燕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台黄商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红洁已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章晓海、戴幽燕共有的位于临海市江南街道里洋小区山水一品格列柯园3号(预售商品房)房产的过户手续。本院已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晓海、戴幽燕返还申请执行人王红洁借款人民币1150000元,并同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150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章晓海、戴幽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章晓海、戴幽燕共有的坐落在临海市江南街道里洋小区山水一品格列柯园3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彦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陈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