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黄执民字第2434-1号
申请执行人:王红洁。
被执行人:章晓海。
被执行人:戴幽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洁与被执行人章晓海、戴幽燕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台黄商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红洁已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章晓海、戴幽燕共有的位于临海市江南街道里洋小区山水一品格列柯园3号(预售商品房)房产的过户手续。本院已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晓海、戴幽燕返还申请执行人王红洁借款人民币1150000元,并同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150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章晓海、戴幽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章晓海、戴幽燕共有的坐落在临海市江南街道里洋小区山水一品格列柯园3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彦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陈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