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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中刑执字第149号

肖化南财产执结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3)郴中刑执字第149号肖化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涟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肖化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化南缴纳罚金款四千元,现被执行人肖化南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通知如下: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2011)涟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肖化南附加刑罚金四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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