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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鹤民三初字第12号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民三初字第12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飞,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中段。公司负责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男,1986年6月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磊,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鹤壁分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乐视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乐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阳,被告中国联通鹤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新、马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乐视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乐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 琳

审判员 岳中华

审判员 徐海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