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民三初字第12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飞,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中段。公司负责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男,1986年6月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磊,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鹤壁分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乐视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乐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阳,被告中国联通鹤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新、马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乐视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乐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 琳
审判员 岳中华
审判员 徐海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