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调解书: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二、被告田某某给付原告周某某财产折价款2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退付原告周某某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田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