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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753号

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调解书: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二、被告田某某给付原告周某某财产折价款2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退付原告周某某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田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