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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初字第2308号

林敏与庄厚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敏,庄厚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林敏,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庄厚珍,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原告林敏与被告庄厚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郑晨亮

代理

审判员  林上筹

人民陪审员  郑后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