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林敏,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庄厚珍,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原告林敏与被告庄厚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郑晨亮
代理
审判员 林上筹
人民陪审员 郑后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