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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商初字第106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支行与谢诚,江苏汇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支行,谢诚,江苏汇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商初字第10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55号。负责人缪纪良。委托代理人周庭芳,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琳,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诚,男,汉族。被告江苏汇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五星家园124-3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太湖支行)诉被告谢诚、江苏汇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太湖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谢诚;贷款于2007年8月29日发放,于2013年11月30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48万元已归还11.8万元;期内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下浮15%,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自2012年8月29日起,谢诚未按约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3年3月29日,谢诚结欠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共计11830.18元。谢诚应承担农行太湖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315元。2、物的担保情况:谢诚以名下春城花园102-101室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3、人的担保情况:担保公司为谢诚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放弃谢诚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请求法院判决:1、谢诚归还农行太湖支行贷款本金36.2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逾期罚息(截止2013年3月29日为11830.18元;逾期罚息自2013年3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下浮15%再上浮50%计算),以及农行太湖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315元2、对谢诚前述第1项债务,农行太湖支行有权以谢诚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惠山字第HS1000098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谢诚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谢诚、担保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太湖支行诉称事实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进账单、婚姻状况证明、房屋他项权证、还款明细清单、聘请律师合同、收据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谢诚、担保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谢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支行归还贷款本金36.2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逾期罚息(截止2013年3月29日为11830.18元;逾期罚息自2013年3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下浮15%再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315元。

二、对谢诚的前述第一项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支行有权以谢诚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惠山字第HS1000098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谢诚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江苏汇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谢诚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820元,由被告谢诚、汇普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青

审 判 员  陶 玉

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菊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