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登字第17-2号
申请人:安建国,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安建国因舟山东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船员工资,在本院发布的拍卖“东泰7”轮公告期间,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东泰7”轮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欠款55500元。申请人提供了与此相关的船员工资证明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安建国提出的债权准予登记;
二、申请人安建国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安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李方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汪姣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