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701号
原告:吴浩。
被告:张其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浩与被告张其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3年12月2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浩撤回对被告张其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浩负担。
审 判 长 段欣欣
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
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