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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406号

周永喜与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百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永喜,李百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40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梅卫民,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永喜,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百科,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

上诉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永喜、李百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解亚洁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吴昊彧、欧阳顺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梅卫民,被上诉人周永喜、李百科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周永喜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上诉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周永喜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周永喜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为545元,诉讼保全费600元由周永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为545元,由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解亚洁

审判员  欧阳顺

审判员  吴昊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化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