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40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梅卫民,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永喜,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百科,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
上诉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永喜、李百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解亚洁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吴昊彧、欧阳顺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梅卫民,被上诉人周永喜、李百科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周永喜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上诉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周永喜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周永喜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为545元,诉讼保全费600元由周永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为545元,由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解亚洁
审判员 欧阳顺
审判员 吴昊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化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