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一(版)初字第100号

廖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廖某,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一(版)初字第100号原告廖某,务农。被告钟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3年12月2日以经原、被告亲人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经亲人调解和好,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

审判员  刘辉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钟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