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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085号

李东宽与刘新义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东宽,刘新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085号

原告:李东宽,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刘新义,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宽诉被告刘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东宽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