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085号
原告:李东宽,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刘新义,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宽诉被告刘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东宽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