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348号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生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建湖县蒋营镇财政管理所。负责人陈国祥,该所所长。被告建湖县伟业制衣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学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蒋营镇财政管理所、建湖县伟业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祁建领
审 判 员 严以刚人民 陪 审员 颜育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代) 金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