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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9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俊杰,常承辉,李文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俊杰。被执行人常承辉。被执行人李文滨。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俊杰、常承辉、李文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35715.8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俊杰、常承辉、李文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俊杰、常承辉、李文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96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俊杰、常承辉、李文滨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常西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