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初字第5578号原告陈某某,男,1991年5月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葛某某,男,1992年3月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刘某某,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葛某某、刘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未治疗终结,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孟 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俊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