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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执字第528号

山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保德县垃圾处理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保德县垃圾处理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燕琪荣,经理。被执行人保德县垃圾处理站,住所地山西省保德县。法定代表人王保林,站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万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保德县垃圾处理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人货款60000元、违约金179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93元、保全费930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933.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保德县垃圾处理站银行存款817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  董保明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马长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权晓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