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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65号

上诉人李勃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勃学,李国才,陈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勃学,住桦甸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才,住桦甸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住桦甸市。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涛,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勃学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勃学于2013年1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勃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勃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00元,退回50.00元,剩余50.00元,由上诉人李勃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春梅

审 判 员  付 广

代理

审判员  刘欣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赵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