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勃学,住桦甸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才,住桦甸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住桦甸市。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涛,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勃学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勃学于2013年1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勃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勃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00元,退回50.00元,剩余50.00元,由上诉人李勃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春梅
审 判 员 付 广
代理
审判员 刘欣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赵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