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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7221号

郑崇生与刘洪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崇生,刘洪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7221号原告郑崇生。委托代理人黄阳、苗巧莲,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玮。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崇生诉被告刘洪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美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