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7221号原告郑崇生。委托代理人黄阳、苗巧莲,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玮。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崇生诉被告刘洪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美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