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史公柱。被执行人王学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公柱与被执行人王学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学东执行员 谭清季执行员 蔡洪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相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