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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300号

赵章旭与陈巧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章旭,陈巧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300号

原告:赵章旭,农民。

被告:陈巧娜,农民。

原告赵章旭与被告陈巧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因原告赵章旭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章旭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钟 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金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