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300号
原告:赵章旭,农民。
被告:陈巧娜,农民。
原告赵章旭与被告陈巧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因原告赵章旭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章旭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钟 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金虹 微信公众号“”
赵章旭与陈巧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300号
原告:赵章旭,农民。
被告:陈巧娜,农民。
原告赵章旭与被告陈巧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因原告赵章旭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章旭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钟 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金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