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儋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黄某多,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三都镇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居委会xx街xx巷xx号。身份证号:46002919690708xxxx。被告黎某菊,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xx路x号xx小区xx幢xxx号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多诉被告黎某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350元,余下3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吴文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