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朱雪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姝。
被告:周法海。
被告:朗宇胜。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明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雪梅与被告周法海、朗宇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7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022元,合计5189元,由原告朱雪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力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