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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江民初字第499号

朱雪梅与周法海、朗宇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朱雪梅,周法海,朗宇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朱雪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姝。

被告:周法海。

被告:朗宇胜。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明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雪梅与被告周法海、朗宇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7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022元,合计5189元,由原告朱雪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力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