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870号
原告:金华友情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媛。
被告:朱文彩。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友情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文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友情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友情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友情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友情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