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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776-1号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成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成文,齐勇,朱明稿,朱名军,朱士廷,朱明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776-1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汉族,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朱成文,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齐勇,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朱明稿,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朱名军,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朱士廷,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朱明禄,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成文、齐勇、朱明稿、朱名军、朱士廷、朱明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75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平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 亭

审 判 员  董广荣

代理

审判员  董 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恩平 来源:百度“”